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由来
28.08.2015 10:43
本文来源: 档案局
1945年9月2日,日本向盟军投降仪式在东京湾密苏里号军舰上举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9个受降国代表的注视下,日本在投降书上签字。为纪念中华民族抗日战争取得的伟大胜利,中国国民党中常会于1946年4月作出决议,将庆祝胜利的9月3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国定纪念日”)。在“国定纪念日日期表”中这样规定“是日全国一律悬旗庆祝,各级机关、学校、团体分别集会纪念。并由各该地方政府召开各界纪念大会,同时致祭忠烈,抚慰遗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了每年8月15日为抗战胜利纪念日。1951年8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通告,将抗战胜利纪念日改定为9月3日。规定“每年的9月3日,全国人民应对我国军民经过伟大的八年抗日战争和苏军出兵解放东北的援助而取得对日胜利的光荣历史举行纪念”。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修订,延续了9月3日为抗战胜利纪念日的规定。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确定每年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确定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是为了更好地缅怀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英勇献身的英烈和所有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作出贡献的人们。特别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定,以立法形式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集中反映了国中人民的意志,使我们牢记历史,不忘过去,珍爱和平,开创未来。
本文来源: 档案局
28.08.2015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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