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被诉 法官耐心促调解子女撤诉
09.02.2015 18:56
本文来源: 法院
1998年,本案被告王志作为上门女婿与原告母亲李小梅结婚,婚后分别于1999年、2006年先后生下一子、一女。2008年李小梅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王志随后也丢下两原告独身离家,二原告只能暂时由其外祖父母抚养,但被告之后一直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二原告外祖父母现年事已高、身体多病,无经济抚养能力,加之二原告逐渐长大,二原告遂于2014年11月26日诉至长安区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抚养义务并支付二原告的抚养费用。
在受理此案后,法官并未直接安排开庭,而是寓情于理、寓理与法对被告多次进行思想疏导,一方面法官从法律上晓之以理,告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其法定义务,不可推卸;另一方面又动之以情,劝说被告若父子对簿公堂不仅会对双方造成不良影响,并且会在两个孩子的成长道路上留下阴影。在被告声称回家和二原告外祖父母协商子女抚养问题时,办案法官随之深入村组,联系到本案原被告所在村村委书记及村小组组长,对该案进行进一步了解,并和村干部分头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
2月3日,在多方劝说调解下,被告最终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主动将应承担的抚养费交予原告,并对两个孩子成年之前的抚养费问题给予了肯定答复和制定了详细计划。2月6日,二原告在外祖父母的带领下欢喜地来到法庭撤诉,一场纠缠多年的抚养费引发的父子纠纷就此以撤诉方式圆满化解。(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文来源: 法院
09.02.2015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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