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还是入户抢劫?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2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赵某携带作案工具杀猪刀窜至罗夫镇明星村四组,用杀猪刀撬开陈某家大门门锁,用院子的三轮车后门扇将大门从里面顶住,后在陈某家三间卧房翻寻财物,盗得租客龚某身份证一张,恰遇房主陈某回家,赵某拿出杀猪刀威胁陈某,并强行从前门逃跑,在逃至罗夫街道北至转运站的生产路时被俞某等人追上并抓获,随即报警,罗夫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从赵某身上收缴作案工具杀猪刀一把及盗窃龚某身份证一张。
赵某构成抢劫罪无可置疑,然对赵某应如何量刑却存在如下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赵某入户盗窃被发觉后,手持长约30公分的杀猪刀要求女房主让其离开,已使女房主当场感受到暴力威胁而不敢反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属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以凶器相威胁的转化型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属入户抢劫。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赵某入户实施盗窃被房主发现,为了抗拒抓捕,其拿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站在大门内对大门外的房主相威胁让其离开,其属于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有二:一是入户抢劫属抢劫罪的情节加重,入户盗窃只能先转化为抢劫,再升格为入户抢劫,不能在转化为抢劫的同时又升格为入户抢劫,否则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二是赵某虽在大门内对大门外的房主以凶器相威胁,看似赵某在户内以暴力相威胁,但受害人在户外,赵某的威胁行为不足以让户外的受害人产生在户内抢劫的恐惧。故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属于入户抢劫。
(作者: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李王宁 编辑:祝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