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陕西高院构建防止干预司法制度体系
08.12.2015 09:33
本文来源: 法院
《细则一》规定,领导干部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向各级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各级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各级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细则二》规定,各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将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言、决议过程及内容、汇报材料等审判秘密故意泄露给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递转涉案材料的;非因履行职责或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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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201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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