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机局关于做好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根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开展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督查范围
我省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二、管理督查内容
以《办法》为依据,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管理督查:
(一)教学场所:包括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和总面积,办公用房,教练场地。
(二)教学设备:包括教练车,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电教设备。
(三)教学人员:教学负责人,理论教员,教练员。
(四)组织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学籍档案管理、教员管理制度等),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五)培训业务管理: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许可范围,培训方式(全日制、学时制)、落实发放结业证书、培训记录(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落实年终《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备案制度等情况。
(六)变更登记:原申请单位及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是否向省农机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培训许可证。
(七)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是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三、管理督查方法
管理督查方法:机构自查、县级督查、市级复查和省级抽查。各市负责管理督查辖区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一)机构自查。5月15日-30日,各培训机构对照《办法》及督查内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和有关资料(复印二份)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教学场所平面图、教学设备清单、教学人员《教员证》和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从业人员花名册、组织管理制度等。
(二)县级督查。6月1日-15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培训机构上报的自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办法》和管理督查内容,要深入培训机构开展现场督查,并填写《县(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督查记录表》(见附件二),需要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培训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有关材料复印件保存县农机管理部门一份存档(其中身份证明、教员证、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和聘书原件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验证后退还培训机构)。6月15日前,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向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管理督查工作报告并附有关资料和督查记录表。
(三)市级复查。6月16日-7月15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根据各县上报情况深入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复查,并填写《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督查记录表》(见附件三),各市要于7月15前将本市管理督查工作报告、督查记录表和市县分管领导、具体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四)一同上报省农机局,并报送电子材料到 [email protected] 。
(四)省级抽查。省局将对各市上报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督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依据《办法》规定,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和重视本次管理督查工作,要认真学习《办法》,把握精神实质,强化依法管理观念,主要负责领导亲自抓,安排专人具体管理,要及时组织安排部署,落实责任,对辖区内许可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认真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对每所培训机构签署合格保留或者注销资格的意见。
(二)加强属地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据《办法》规定,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域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加强对属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拖拉机培训机构落实年终备案制,发现违反《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农机局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三)总结经验提高效果。各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要以本次管理督查为契机,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总结经验、查找漏洞、督促各培训机构强化教学管理,改进培训方法,加强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拖拉机驾驶培训效果。
(四)本次管理督查工作结束后,省局将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办学条的培训机构予以注销并公告。
联系人:杨绍军
电话:029-62822228
附件: 1、陕西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各市分布表
2、县(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督查记录表
3、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管理督查记录表
4、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联系人员表
userfiles/file/20160510153337.doc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