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退役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
11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作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刘季幸说,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本法中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企业事业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保障退役军人的劳动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是符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建议增加规定: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刘季幸说,有的常委委员建议,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应当体现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草案二审稿对军士和义务兵退役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不应限于退出现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草案二审稿对企业招用退役军人规定了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招用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企业,还应包括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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