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中国残联:可指定专人或专门小组办理涉残疾人案
最高检、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意见》进一步细化涉及残疾人案件办理有关程序
可指定专人或设立专门小组办理涉残疾人案件
正义网北京12月3日电(记者 徐日丹)今天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残疾人日,为进一步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检察院可以指定专人或者设立专门小组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办案工作中,应当加强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涉案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
据了解,《意见》全文共24条,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和办案的各个环节,就涉及残疾人案件办理的有关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意见》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各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同时,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依法从重打击。
按照《意见》,检察机关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中,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确有必要的才予以逮捕。《意见》规定,检察院审查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除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是否具备逮捕条件外,还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宜羁押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确有逮捕必要,必要时可以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环境等开展社会调查以作参考。
国家为残疾人发放的各类资金、经费和物资,是残疾人维持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挪用、克扣、截留、侵占上述款物的行为,严重影响残疾人的正常生活。对此,《意见》要求,加大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依法严惩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等资金和物资以及发生在涉及残疾人事业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意见》强调,检察院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周期。对于残疾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快速办理。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残疾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而没有提出申请的,应当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