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出台指导意见加强农村自办家宴监管

24.09.2014  19:34

为有效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宝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办家宴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一)落实了农村自办家宴监管责任。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农村自办家宴食品安全监管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指导和督促规范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农村自办家宴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对农村自办家宴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自办家宴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业务指导、厨师培训和应急处置等工作;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申报备案、现场检查、指导督促、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规范农村自办家宴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一要严格审查农村自办家宴环境设施条件。选用取得年度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在辖区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备案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农村自办家宴举办人及厨师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和设施设备。二要严把食品采购贮存关口。农村自办家宴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宴席举办或承办人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坚持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三要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农村自办家宴承办厨师要严格执行操作规范,落实食物留样制度和餐具消毒制度。

(三)加强乡村厨师管理。 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所对辖区内承办集体宴席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对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培训及个人卫生制度。

(四)强化对农村自办家宴的监管。一是实行逐级申报备案制度。 农村自办家宴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报备。 二是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镇街食品药品监管所接到备案信息后应在家宴举办前一天派监管人员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农村自办家宴所在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邻近乡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或劝导、限制举办家庭聚餐;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宴席。 三是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四是实行农村自办家宴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规定办理报告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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