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寨丢苹果6S被捡拾者捡走不还 警方不予立案
30岁的韩女士说,3月19日晚上11点,她和朋友一起在小寨金莎大地影院看电影,凌晨散场时不慎把苹果6S手机遗落了,刚走出电影院就发觉了,赶紧回去找。影厅工作人员正在打扫卫生,前后不到10分钟,手机不见了。查看监控视频发现,邻座一位年龄较大的女士捡走了手机。
监控视频拍下捡手机过程
根据韩女士提供的视频,当时她和朋友在影厅靠后位置坐着,紧邻的似乎是一对母女,母亲看起来50多岁。电影散场时韩女士转身离开,这位邻座“阿姨”也站起来往外走,在韩女士座位前低下身子捡了个物品,迅速藏在衣服下,往前走了两步又转身拿给女儿,俩人挨得很近,女儿似乎用手按了一下,然后将物品塞进包里,快步离开。
“监控很清楚,捡的就是我的手机。”韩女士说,手机是2015年9月份买的,5300元。因为做生意,手机上保存了很多客户信息,也有很多个人照片。
警方称手机属遗失不予立案
看完视频后,韩女士立即拨打110报警,但小寨路派出所的民警了解后认为:手机属遗失的,不予立案,建议起诉。
咨询法院,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韩女士要进行民事诉讼,必须知道被告的身份信息、住址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不知对方是谁,法院也无法立案。
韩女士不知道邻座“阿姨”姓甚名谁,怎么起诉?通过影院得知捡手机者和自己一样是通过美团网购买的电影票,韩女士联系了美团网,希望能获悉捡手机者的联系方式。但美团网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提供,在韩女士要求下,工作人员3月20日拨通对方的电话,第一次接听说“自己忙”后,对方再也不接电话了,发短信也不回复。
“我确实是自己疏忽丢的,如果对方送回手机,也愿意给钱表示感谢。”韩女士说:“难道就眼睁睁地看着人家把自己的东西拿了,没有任何办法吗?”
律师观点
不还价值超5000元财物涉嫌构成私人财物侵占罪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律师分析认为,失主本身有过失,而捡到别人财物拒不归还的行为介于违法与犯罪之间,应该归还本人。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5000元以下当事人只能民事诉讼,对方属于不当得利;5000元以上涉嫌构成私人财物侵占罪。如果韩女士的手机价值5000元以上,捡拾不还就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如果韩女士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不认可,可向其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华商报记者李琳
编辑: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