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捡钱包只还钱包不还钱 7个案例告诉你捡钱不能占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 ……”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歌说的是拾到东西要归还。而近日,连续两起因捡拾遗失物引起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在这两起事件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后果如何?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
案例1
捡到7万多元钻戒丢掉 被失主起诉索赔
1月21日,杭州王女士在自家单元楼门口丢失了一枚钻戒和一枚黄金戒指,通过监控,确认是社区居民顾大伯捡走了。王女士一夜没睡着,“钻戒原价要10万元,打折买的也要7万7千。如果还给我,我要好好谢谢他。”
可第二天,顾大伯归还了金戒指,但另一枚钻戒因为觉得是假的就给扔了。王女士认为顾大伯是故意不还,想占为己有。三天后,她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顾大伯觉得蛮委屈。他说,那天他从理发店出来,捡到两个戒指。“其中一个真的很不起眼,就是不锈钢的,中间有一点点玻璃,顶多五块十块的那种便宜货,就顺手扔了。还有一个虽不起眼但可能是黄金,我就没扔。”
王女士拿出一张销售单,上面写着7.7万元。顾大伯觉得匪夷所思,认为王女士无法证明销售单上的戒指就是丢掉的那个,并咬定钻戒被他扔了,而王女士则认为,顾大伯就是不愿意还。因为顾女士不愿意调解,法官表示将择期宣判。
>>律师说法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宝说,《物权法》除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等规定外,第111条还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看出,让顾大伯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顾大伯在遗失物被领取之前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宁宝认为,若顾大伯自认为戒指是假的便随手扔掉,有证据加以佐证且属实,就不能认为顾大伯有故意。“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力识别真假戒指,因此无法苛求其一定能够识别出真假戒指。”不过他还认为,顾大伯在同时捡到金戒指的情况下,是否也应该想到旁边的钻戒也是价值不菲的?退一步说,就算钻戒不值钱,对于拾得的东西也不能随意丢弃,由此看来顾大伯判断存在失误,存在一定赔偿责任。
当然,如顾大伯不能证明自己确实把钻石戒指已扔掉的事实,根据《物权法》24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宁宝同时表示,“仅从目前描述以及现有证据来看,法院还需继续完善证据,仅凭现有证据,并不能准确认定顾大伯捡到的就是王女士丢失的那枚钻戒,且在钻戒找到之前其价值也无法评估。”
编辑:杨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