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指导意见

31.07.2019  07:43
  本网讯 为有序推行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转变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近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审批管理模式,通过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告知承诺的范围、条件、事项、程序,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记和推送承诺信息,各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对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等处理。   同时明确,《意见》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后,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范围:一是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国家安全事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文物保护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二是采用“标准地+承诺制”供地模式,对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的相关事项,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三是无欠费失信黑名单记录的建设单位在各市区规定时间内对保证金、工伤保险、市容规费、资金到位等费用进行承诺。四是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实行清单化管理的承诺事项,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是各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范围要求,按规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无法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健全监督机制,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制。要强化信用监管,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不良行为记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用平台,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何蓉)                      责任编辑/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