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
13.11.2014 18:46
本文来源: 民政厅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出台《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高低保工作管理服务水平以及低保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办法》指出,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城乡统筹、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全省低保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当年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办法》规定,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取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评价和通报四个步骤进行。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设区市两级督促指导地方改进低保工作以及分配省、设区市级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据悉,福建省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首先,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辖区的低保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其次,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组织力量对所辖县(市、区)的低保工作情况
进行实地核查,作出初步评价,并对设区市本级低保工作进行自评。最后,省民政厅、财政厅对照各设区市自评结果和上报的县(市、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实地核查和抽查,并根据各设区市自评结果和对所辖县(市、区)的初步评价情况、相关报表数据等,对各地低保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确定绩效等级,并通报各地。
《办法》还对在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情况的处理作了规定。
本文来源: 民政厅
13.11.2014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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