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提出“五个明确”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过程中,高度重视对细化后“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证明工作,不断转变执法观念,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经与当地公安机关多次沟通协商,提出“五个明确”,有效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顺利进展提供了法律指导和依据。
明确了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除应提交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外,还应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应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说明。
明确了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双向说理过程中的文书制作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当围绕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制作格式化的《提请批准逮捕社会危险性说明书》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应当对《提请批准逮捕社会危险性说明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予以分析说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捕理由说明书》。
明确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标准及证据要求。规定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只需达到“有一定证据证明”或“有迹象表明”的程度,即证明具有社会危险证据的证明力强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即可。移送的证据须符合法定证据要求,并且应与社会危险性相关,但数量不限。如证明“曾经故意犯罪”的证据包括法院的生效判决,证明“身份不明”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公安机关对其身份的调查材料、说明材料等。
明确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责任要求。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不能提供证明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应视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明确了对捕后案件的社会危险性证据实行跟踪监控机制要求。针对捕后案件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变化情况,捕后加强与公诉部门、控申部门、监所部门、侦查机关、看守所的沟通联系、了解案件的取证情况、嫌疑人家属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嫌疑人的身体状况等,对捕后危险性已经消失的轻刑案件,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供稿: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