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我省提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
导读: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决定自2014年起,不分农村和城镇,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
今年11月6日,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五部门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陕卫家庭发〔2014〕343号),决定自2014年起,不分农村和城镇,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仍然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6号)要求执行,即农村每人每月800元、城镇每人每月1000元。
《通知》要求,在医疗、养老保障方面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鼓励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再生育,对失独家庭确需实施辅助生殖的,卫生计生部门免费提供一次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对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农村失独家庭夫妇安置在敬老院生活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敬老院。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通知》指出,在开展社会关怀活动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残疾独生子女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