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19.12.2014  22:34

汉台 网12月19日讯 (通讯员 陈晨)近日,省民政厅和财政厅下发通知,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再次自然增长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我市部分优抚对象受惠。

根据通知,此次纳入调整范围的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等。

市民政局近期将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资金,督促各县区民政部门,尽快将这一惠民举措落实到位,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