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载同事 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赔偿?
民法典亮点确立好意同乘规则,鼓励公民互帮互助
【案例】
张三与李四系同事,且住在同一个小区。张三有一辆小轿车,天天开车上下班,而李四嫌单位停车费太贵,习惯于打车上下班。一天,张三和李四共同加班,临走时,张三邀请李四坐自己的顺车回家,李四也欣然同意。谁料想,在一个路口拐弯时,因车速太快,与直行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张三及李四均受重伤。经交警部门事故勘查,认定张三与奥迪车主负事故同等责任,李四无责任。因李四住院花费较多,张三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不够,因此,李四要求张三对自己进行赔偿。而张三则认为,自己是好意让李四免费搭乘,并未盈利,因此不同意赔偿。双方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解读】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星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员李照东
民法典首次确立了好意同乘规则,其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原《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仅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实践中,关于此类交通事故纠纷,多数法院仅仅机械地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各方责任大小,判决驾驶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考虑是否存在好意搭乘的情形;或者部分法院会对驾驶人一方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但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援引,导致上诉、二审改判的情形比较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于好意同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社会公众之间互帮互助,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避免让“好人”蒙受损失,同时也能够节约社会资源、达到物尽其用。
依据该法条之规定,本案中,张三让李四搭乘顺车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超出保险公司理赔限额的赔偿部分,应当减轻张三的赔偿责任。比如可判令张三赔偿10%至20%的比例,以促使驾驶人尽到车主义务,但大部分损失应当判令李四自行承担。
但该规则的适用也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驾驶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公交车让老年人免费乘车,则不适用该规则;比如搭乘人虽然没有支付路费,但又替车主加油,实际上属于变相承担了路费,不适用该规则;比如驾驶人没有驾照,但搭乘人并不知情,这种情形也不适用该规则。
编辑: 石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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