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事项

27.10.2015  11:34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37004

二、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三)《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