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5.12.2015  07:49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职工住房消费,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多项措施,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切实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便利。   下调提贷门槛 综合评价提高职工贷款额度   前不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允许缴存职工使用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还可用于偿还直系亲属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同时延长职工贷款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放宽为30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到20%。   缴存职工及共同借款人按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连同职工实发工资、奖金等薪酬计入可支配收入,综合评价职工还款能力,提高职工实际贷款额度。协调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简化办事手续 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青海省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办事手续。   青海省明确,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为落实政策,青海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办事手续进行简化。提取方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取消单位审核盖章环节;不需要再提供《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还款明细清单。   贷款方面,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单位审核盖章环节;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要求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要借款申请人出具婚姻状况承诺书即可。   扩大使用范围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青海省明确,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当年度物业费。对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可委托缴存单位,每年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度物业费。   青海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方便缴存单位办事,允许缴存职工委托单位一次性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6000元,支付2015-2016年度物业费。账户余额不足的,以账户余额为限,提取至百位。对提取过程也尽量简化,缴存单位仅需填写《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物业费批量提取审批表》,中心即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发放至提取人工资卡(折)账户中。   缴存职工还可以通过登录青海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或通过青海住房公积金12329公众服务平台(微信、手机短信),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物业费的情况。(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孙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