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骚扰放弃丈夫财产 拆迁补偿款被继子全领走
再婚后屡遭继子打扰,无奈签下协议放弃对丈夫财产的继承,在丈夫去世后就被继子赶出家门。几年后丈夫家中拆迁,她作为唯一的被拆迁人却被继子领走了全部拆迁补偿款,理由是她曾签下协议放弃继承。
1999年6月,经人介绍,长安区妇女董某与未央区村民曹某登记结婚。一个月后,董某将其户口迁入丈夫村里。两人都是二婚,再婚后,董某悉心照料曹某,婚后生活和谐。但曹某的儿子对父亲的再婚并不同意,对董某也不好。看两位老人不想离婚,曹某儿子就让董某放弃财产继承权。
2007年10月,董某无奈签了一份《和解协议》,放弃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2008年初曹某病逝。曹某之子立即让董某搬出,董某只好在院子搭了间简易石棉瓦房栖身,靠捡破烂生活。
2013年10月该村拆迁,曹某之子(户籍未在该村)在未得到董某授权的情况下,以董某名义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领走全部拆迁补偿费用。董某因生活困难,多次找曹某之子协商,均遭拒绝。
莲湖区某社区法律顾问马旖旎在接受董某委托后,了解到拆迁协议内容,得知董某系唯一的适格被拆迁人,其户内应得的补偿金由曹某之子全部领走。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未果,去年4月,马旖旎代董某向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中,针对曹某之子坚持《和解协议》的观点,马旖旎律师提出本案董某要求分割的是拆迁安置补偿的财产份额,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属于董某个人所有的份额,本案并非继承官司,与继承无关。而且该村拆迁安置工作宣传手册明确载明,拆迁不以《分家析产协议》以及户口簿来确定计户单位,而是以土地部门存档的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2004年地调资料一宗为一计户单位,该户所有成员(曹某、董某)均为合格被拆迁人。董某作为该村该户的唯一成员,是合格的被拆迁人,曹某之子实际是冒用董某的名义与拆迁办签订协议。
近期,法院依法判决董某享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住宅面积65平方米的权益、经济发展用房面积20平方米的权益、奖励的13平方米的权益、生活补助费3万元、签约奖励费2500元、搬迁补助费500元。
律师点评
此案不涉及遗产继承
马旖旎律师表示,本案系再婚、丧偶妇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件,董某要求分割的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属于董某个人所有的份额,并不涉及遗产继承问题。
董某此前签下的《和解协议》,放弃的是对房屋中曹某份额继承,并非放弃全部所有权。曹某之子可以继承其父遗留下来的房产,董的诉求并不影响其遗产继承问题,所以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董某的诉求。
编辑:王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