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放行营运油罐车 阻挡人被判承担责任

16.10.2014  16:51
        陕西法院网讯    油罐车内原油渗漏,造成某村民门前通行路污染,村民要求赔偿不成,便扣押了该油罐车。车主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放行车辆,并赔偿因车辆停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近日,延安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张占飞赔偿原告徐战友车辆停运损失费及司机基本工资共计2.46万元。

        2011年2月6日,徐战友的油罐车被某采油厂作业区雇佣运输原油,油罐车在途经张占飞家门前的通行路时,造成道路小面积污染,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徐战友所雇佣的驾驶员只得将油罐车停在路上,并告知其前去处理。因油罐车停放在路中央,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双方最终协商将车辆停放在张占飞家的院落外,但是张占飞依然不同意放行车辆。无奈之下,2011年3月16日,徐战友诉至法院,要求张占飞放行车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5.4万元。经法院多次调解,在扣押72天后,张占飞放行了车辆,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协议。后经吴起县物价局对徐战友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予以鉴定,结果为:营运损失费1.38万元,司机基本工资1.08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未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吴起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车辆污染被告通行道路,被告对原告车辆进行阻挡。在原告提出放行车辆时,被告应先放行车辆,然后通过诉讼解决因污染而造成的赔偿问题。然而,因被告拒绝放行,造成原告所营运车辆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驳回起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