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腐败分子轻刑化比例偏高

04.03.2015  02:09

在《刑法》的规定中,对犯贪污罪的规定中,分了四个等级: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专家分析,在第一条中,贪污十万、一百万、一千万、一亿使用的一条规定,往往会造成贪污分子觉得贪污10万和贪污1亿元的量刑上是一样的。

住陕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说,受轻刑化思想影响,司法实践中,对腐败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免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偏高,刑罚执行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也相对容易,刑罚的威慑作用略显不足。

他认为,尽管轻刑化是当今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大趋势,但为有效遏制日益频发多发的腐败现象,在量刑时,减少适用死刑的同时,适当延长适用有期徒刑的刑期。在执行时,严格掌握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

对于不少腐败分子所妄想的“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巩富文认为,在财产上处罚不力也是腐败犯罪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当加大对涉案财产的追缴力度, 对已经归案的腐败犯罪分子,要重视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刑罚的适用;对于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则要充分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作用。依法剥夺腐败分子一切 违法所得,彻底摧毁其“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妄想,使其从内心深处真正感到无利可图,得不偿失,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华商记者 周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