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特别关注】全国政协委员迟福林:公益法人立法不能再拖了
■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对《公益法人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应争取在近一两年正式出台。如果近期内难以启动立法,建议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益法人进行规范。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与社会需求相比,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仍然滞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益法人制度缺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为此,建议尽快启动公益法人立法的相关研究和制定工作。
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需要法律保障,这是各方共识。有学者建议制定《社会组织法》,这很重要,但公益法人范围更广、领域更宽,更具有上位法的特点。为此,建议《公益法人法》这个上位法先制定。在制定《公益法人法》时,对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个条例做出相应调整。
对《公益法人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应争取在近一两年正式出台。如果近期内难以启动立法,建议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益法人进行规范。待时机条件成熟时再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此形成政府改革与社会转型互动的新格局。
当然,我们还可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在民法典中明确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同时在非营利法人之下划分互助法人和公益法人。同时,建立公益法人财产权保护制度。明确界定其从事活动的范围,尽可能限定其营利行为,依法保护公益法人财产权。只要公益法人从事的营利活动是作为实现其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手段,就不影响其作为公益法人所具有的性质。
当前,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哪些划分为公益类很清楚,哪些转为企业也比较明确。但是,如何推进事业单位向公益性社会组织转型,无论在改革的整体部署上,还是具体的改革实践中,还尚未破题。总体来看,部分事业单位转型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可行的,而且将带来多方面的改革红利。通过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强化法律保障,可以开辟事业单位转型为公益法人的一条新途径。
对此,把公益性作为政府支持公益性法人的根本标准,打破以往以所有制或以谁出资为标准、以养人为主的财政支持模式。参照国际惯例,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免税,对其从事的公益性活动免税。政府依据公益法人所提供的公益性服务,确定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
从各国经验看,各国政府在加快公益法人支持力度的同时,均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建议在制定《公益法人法》中把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治监管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实现从行政监管为主向法治监管为主的转变。
□迟福林(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