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25.01.2016  12:06
 

  日前,陕西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着力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明确购买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界定购买内容规范购买操作程序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其基础设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编制购买计划、公示购买信息、确定购买方式、签订购买合同、合同验收结算。同时,购买主体应按规定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购买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加强资金管理健全绩效管理机制

  棚户区改造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将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将及时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展拨付资金,严格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加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绩效管理,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责任编辑:殷誉玮  审核: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