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批复高陵撤县设区要求不再新建楼堂馆所

07.01.2015  10:36

  昨日,省政府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关于同意西安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全文,其中明确,同意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

  批复提及,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8号)精神,同意西安市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高陵区人民政府驻鹿苑街道县门街29号。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机构更名等按规定及时办理,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西安市自行解决。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等,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