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立法为市场主体提供制度保障
核心观点: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梁启东认为,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以及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把重点放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上,注重全民参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事件。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推而广之,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效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依托,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营商环境还是制约区域发展的“命门”。在拼资源、拼政策、拼成本时代已经过去的当下,优化营商环境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各个地区的战略选择。只有抓住这一“命门”,努力打造法治、诚信、服务、政策、人才、创业的高地,才能营造出聚商、重商、安商、扶商的磁力场。
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陕西、天津等省市先后出台地方性法规,加强营商环境建设。这已经成为各地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共识。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以及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就此而言,《条例》的公布,可谓意义重大。
《条例》共7章72条,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对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市场体系等进行了制度设计,就营商环境的基本要素确立了基本规范。同时,《条例》重点对强化市场主体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等五个关键环节作出了明确的制度性安排,着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条例》围绕市场主体展开,强调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从影响企业活动和生存发展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出发,在更大力度放权、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加强市场主体保护、突出政务公开透明、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将近年来各地涌现出的“放管服”“最多跑一次”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以政府立法的形式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突出放宽市场准入,强调优化市场环境。《条例》规定了企业在开设时涉及的证照、税务、银行开户、电力接入等业务的办理时限,以及企业运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所需要的条件和成本。《条例》还就放宽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条例》突出规范和创新监管,强调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证照分离”、信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等作了规定;对加强法治保障,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等都有明确规定。
贯彻《条例》,要把重点放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上。既要立足企业微观环境系统设计,又要强化政府在营商环境塑造上的主导地位。要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在打造廉洁型、效能型和服务型政府方面继续努力,不断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科学整合政府机构职能,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提高政务透明度、政府工作效率和政策稳定性,进一步缩减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
贯彻《条例》,要注重全民参与。营商环境建设是长期系统的工程,应拒绝“大而全”,要注重“小切口”,将成果一点一点积累,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时时刻刻感受到营商环境的变化。要强化“人人都是环境”的理念。营商环境建设的过程就是凝聚发展共识、汇聚创业力量的过程。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优化营商环境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做到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商环境,集中民智,凝聚民力,赢得民心,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无穷的力量。(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梁启东)
编辑:黄坤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西安网”的文字、视频、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xiancity.cn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