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有关问题的通知

13.09.2016  02:05


陕财办采资〔2016〕81号

各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受理事项范围

      省财政厅受理省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各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受理市(区)本级、县(市、区)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

      二、受理事项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按照规定进行质疑,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二)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三)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时间不得超过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经财政部门审查,未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文本格式》要求制作投诉书、未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的(即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在财政部门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五)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六)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三、投诉材料要求

    (一)投诉书及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等;

      2.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

      3.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在投诉书上标明正、副本。

    (二)授权委托书。

      1.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的,须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2.授权委托书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及加盖公章。

      3.授权书须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原件。

      四、投诉人法律责任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附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文本格式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