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06.01.2017  03:33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296号)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同时,采购人要根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以确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网上登记并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经国家保密机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进口机电产品采购项目,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除在省级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外,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六、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重大采购项目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还需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

        七、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按规定履行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程序且无异议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并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九、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者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十、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十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全省各级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必须按规定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陕西省政府采购网》( www.ccgp_shaanxi.gov.cn )发布。

        十二、驻西安(指西安城六区及长安区)以外省级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参加所在地的政府采购,也可以参加省级政府采购,其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十三、各市(区)、县(市区)原则上应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各市(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但原则上不得删减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品目,并将调整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四、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行使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