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新在何处——聚焦《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四大看点
18.09.2015 09:18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意见关于如何在外商投资、走出去战略、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等领域建立新体制具有四大看点。
外商投资 创新管理体制
当前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而中国经济进入转型期和换挡期,中国制造的传统低成本优势正在被削弱。在这样的背景下,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提高引进外资质量,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变得尤为迫切。
在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上,意见提出四个方面的内容: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完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张燕生说,中国正在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稳定、开放、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引入新资本、人才、技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
根据意见,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分层次、有重点放开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近日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动员部署大会上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服务业的跨境贸易和投资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重要力量,与服务业相关的国际经贸谈判明显提速。商务部正在积极研究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以自贸区谈判和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为契机,推动服务领域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以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促进服务业的大发展。
走出去战略 建立新体制
根据意见,我国要确立并实施新时期走出去国家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完善境外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走出去的统筹谋划和指导,提供政策支持和投资促进。
17日公布的《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创下1231.2亿美元的历史新高,同比增长14.2%,双向投资首次接近平衡。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张向晨说,我国正在接近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平衡点,但是离平衡点还有一段距离。但总体趋势表明,我国对外投资将会超过吸引外资。
在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创新上,意见明确,允许企业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允许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
意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境外基础设施投资和能源资源合作。促进高铁、核电、航空、机械、电力、电信、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优势行业走出去,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国际化水平,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
外贸 构建可持续发展新机制
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意见指出,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一体化通关改革,整合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说,中国作为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在贸易便利化上下功夫,能更好地为国内进出口企业减负,促进我国进出口稳定增长,对拉动全球贸易增长作用也显而易见。
而日前我国接受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不仅有助于我国口岸综合治理体系现代化,还将普遍提高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并营造便捷的通关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提出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要求扩大服务贸易规模,依托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推动服务业转型,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标准化体系,促进服务外包升级等。
今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连续两个季度增速保持在10%以上。商务部数据显示,前7月,中国累计实现服务进出口总额(不含政府服务)3703.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1%,其中,国内重点战略布局区域服务贸易增势良好。
国际经济合作 拓展新空间
意见提出,要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中的主渠道地位,坚持均衡、普惠、共赢原则,反对贸易投资保护主义。
此外,要建立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坚持分类施策、精耕细作,逐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扩大服务业开放,加快推进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议题谈判,积极推进国际创新合作。
目前,从中国与冰岛、瑞士自贸区启动实施,到中韩、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达到14个,中外自贸区的延伸推动了双边经贸关系的飞跃。
白明说,当前全球贸易体系正经历自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最大的一轮重构。中国第一阶段的对外开放是利用经济全球化机遇参与国际分工,重在参与别国创造的机会,在新一个阶段的对外开放中,中国要积极参与、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主动为自己和别国创造经济发展的机会。
意见明确提出,全面参与国际经济体系变革和规则制定,在全球性议题上,主动提出新主张、新倡议和新行动方案,增强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 (王优玲 于佳欣)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8.09.2015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