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修订秦岭保护条例严控开发房地产

07.01.2017  11:02

  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与2007年审议通过的秦岭保护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规定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新修订条例结合陕西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方案,划定的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明确规定,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控和规范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记者 张蓉)

(原标题:陕西新修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严控开发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