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新闻媒体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监督

12.12.2014  10:09
        在西方国家,人们称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外的“第四权”。就人民法院而言,在我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尤其是个别案件的新闻报道,往往成为抢手的“卖点”。正确对待媒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人民法院要站在维护大局、促进和谐的高度,正确对待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监督。

        一、新闻媒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十分重视,也十分欢迎新闻媒体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说到底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它的巨大影响力并不是来自新闻媒体本身,而是来自它所代表的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呼声。新闻媒体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监督的目的实质上与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确保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此,各级人民法院都千方百计落实公开审判执行制度,允许任何愿意旁听的公民自由地进入法庭,建立排期开庭公示栏,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等,这些做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首先,它对广大人民群众具有教育引导作用。通过宣传法律以及法律的实施,进行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达到全民普法的目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其次,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于清除少数审判执行人员的腐败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尽管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一种外在力量,但它可以促使人民法院内部启动监督制约机制,进而铲除内部的“毒瘤”,最终达到公正司法的目的。最后,新闻媒体的监督可以弘扬社会正义。新闻媒体通过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正面宣传,树立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对政府、对社会主义国家,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任,从而大力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公开审判,公开执行,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是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这种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随着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监督力度的加大,人民法院自己认为的一些不太起眼的“小事”都有可能授人以柄,这对于每天习惯于埋头审理执行具体案件,不注意抬头看路,眼界不是十分宽阔的法官,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无论在审判执行业务方面,还是在心理素质等方面,都是一个无法回避,也回避不了的严峻挑战。

        二、自觉接受、慎重对待新闻媒体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监督

        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强,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敏于行而慎于言”,把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为一门学问,认真加以研究,自觉接受,慎重对待。

        (一)人民法院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要努力克服“”和“”两种不正常的心态。目前,在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相互关系中,尽管合作和相互理解是主流,但冲突是现实存在的,也是不容忽视的。人民法院对新闻媒体的负面心态一是“”,二是“”。所谓“”,就是烦新闻媒体对某些案件的炒作,使当事人亢奋,吊公众胃口,导致审判执行工作的难度加大。所谓“”,就是怕新闻媒体说外行话,对案情说三道四,左右社会舆论,使本不复杂的案件人为复杂,从而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影响法制权威。当然,也有极个别法官的“”和“”有着其它原因,他们烦新闻媒体关注其个人生活,关注其八小时以外的活动,不习惯经常把个人活动暴露在新闻媒体挑剔的视线之下;他们怕自己不好的形象被新闻媒体放大,怕那些“暗箱操作”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被新闻媒体曝光。人民法院对新闻媒体“”和“”的两种心态都是不可取的,都是要努力克服的。我们要正确对待,善于面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认真依法公开审判执行好每一个案件,以公正的判决、裁定向全社会表明人民法官的观点和法治理念。这些观点和理念,不论正确与否,我们都应该以宽阔的胸襟欢迎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二)人民法院要努力掌握处理与新闻媒体关系的技巧,慎重处理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各级法院要经常对法官进行培训指导,鼓励法官与新闻媒体进行配合,为新闻媒体提供帮助,不要回避和刁难新闻媒体。法官在庭审之外,在八小时以外应当谨言慎行,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不向新闻媒体发表任何未审结案件的不当言论;不向新闻媒体或在公众场合流露有损法院生效裁判的言论、观点;不私自发表有妨大局,有妨法院形象、法官形象的言论;不私自会见接触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避免发生使公众“合理怀疑”的言行举止,严格约束业外活动,慎“交友”。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小节,对人民群众绝不能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敷衍的官老爷态度。绝对禁止办“三案”,搞“三同”,禁止与当事人吃吃喝喝,拉拉址扯,禁止接受当事人礼物或当事人提供的娱乐消费等违纪行为。香港法官在谈到新闻媒体监督时这样说:自己任何一个鸡毛蒜皮的小事都可能被新闻媒体炒得满城风雨,所以自己即使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也要时刻想着是否有人监督,遇到红灯总是把车停放在第二辆的位置,惟恐一不小心闯了红灯,人还没有到家,“某法官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的新闻已经播出了。这种状况,在内地已经出现,这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对待新闻媒体的监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公开审判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关系问题,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在美国,新闻媒体不适当地对案件审理进行采访报道,干扰法庭的审理工作,可被视作藐视法庭而受到处罚。在我国如何处理二者关系,结合审判实践,应注意把握三点;一是新闻媒体采访法庭审理案件,应当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请,未经申请,新闻媒体一般不得采访法庭审理执行案件,这是前提。二是新闻媒体采访法庭审理和执行案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审判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违反法庭纪律、干扰审判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法院有权予以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予以纠正。三是新闻媒体对审判执行活动的采访报道,应当自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报道案件审理执行的全过程,不能断章取义,片面报道。

        (四)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切实增强程序公正观念,不能为媒体留下口实。问题的敏感性,想方设法堵住容易被新闻媒体攻破的缺口。目前,基层法院的一些审判执行人员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导致诉讼程序上的一些疏漏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就案件的审理执行而言,个案的审理执行结果是否公正并不总是明明白白,很不容易找到一个绝对的标准,对个案审判结果是否公正的评判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情况下,新闻媒体仅凭其有限的调查手段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不全面理解,很难就实体是否公正作出准确判决。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般而言,新闻媒体是能自觉维护这一原则的。在人民法院未作出裁判之前,它们一般不会对实体问题进行评价,而程序上的问题,如办案超审限,久拖不判,久拖不执,不公开审理,不公开执行,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庭审程序不到位,送达不规范,法律文书有瑕疵,剥夺当事人诉权,执行中采取措施不当等等,这些显而易见的程序上的违法最容易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

        三、积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配合

        要将新闻媒体作为人民法院与公众联系的纽带,利用新闻媒体来传达我们自己的声音。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与各新闻媒体的合作联系,畅通与新闻媒体合作的渠道,要从观念和行动上重视与新闻媒体合作的问题。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学会与新闻媒体打交道,要积极主动地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和合作,坚决摒弃“”和“”的心理,要尽可能多地让新闻媒体帮助我们宣传法律、宣传我们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宣传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好作法、好经验,为人民法院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践已经证明,影响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是否公正,司法效率是否高的评判依据,往往不是人民法院的裁决,而是各种新闻媒体引导下的社会舆论,各类新闻媒体并不因为法官有意无意的回避和法院的消极不配合而远离法院。相反,合作的不愉快,配合的不到位,信息的不畅通就必然会引起社会公众的猜测和关注,一些负面的报道便由此而产生。对此,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打开大门,畅通渠道,密切配合,欢迎监督,通过新闻媒体传达我们的声音,表明我们的态度;回应有关不实的负面报道。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重大复杂有影响的案件,对人民法院的一些重大活动,邀请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进行新闻发布,建立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格局。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明确由政工科或办公室专司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合作工作,每年定期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座谈,进行新闻业务培训,监督指导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努力实现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双赢。现代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巨大,虽然它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但它的广泛影响不可轻视。人民法院只有正视这一现实问题,正确面对这一问题,正确处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学会有效利用新闻媒体,才能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人民法院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各项事业才能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才能真正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镇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