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 最大限度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28.09.2015  16:42

  近日,广东省正式出台了《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一系列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的创新政策,如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且奖励后留归单位的部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可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等,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开展深化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等,为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指明了方向。
      广东省高校和科研机构集聚了大量高层次人才,积累了大量科技成果,但由于相关管理制度的限制,造成科技成果绝大多数未能开发利用,让院校颇为苦恼。
      2014年6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今年2月,广东省政府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了该省的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由广东省科技厅牵头负责,起草并最终形成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今年初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文)又一力作,一是最大限度释放科技成果处置分配权,强化科技成果市场化收益回报的激励机制,对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政策激励;二是严格把握政策底线,对于担任处级以下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由院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报省厅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审批;三是与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文件紧密衔接,特别在关于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激励、相关岗位管理评价、科研人员流动等重要内容上,充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实施方案》立足广东发展实际,力求提出具有广东省特色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提出,院校可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技术入股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这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成果转化时间。
      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方面,《实施方案》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应从该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给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以进一步提高一线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鼓励科研人员和企业人员“双向流动”。《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鼓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兼职。
      完善科研人员岗位管理评价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技术入股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均应同等对待。
      为推动工作顺利实施,《实施方案》提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拟定技术入股方案;运用市场机制科学确定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价格。
      《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助于深化该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形成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集散地,提升广东经济发展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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