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竟拒赔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获支持
撞了普通人,车主先行赔偿后,自己的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而撞了无名氏,自己的保险公司却拒绝向自己理赔。车主张明就遇到了这样的“拒赔怪事”。
深夜惊魂,死者竟是无名氏
李亮系车主张明的雇佣司机,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跑运输。2014年3月24日21时许,李亮驾驶陕D某牌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户县石井镇栗峪口村路段时,适逢无名氏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发生碰撞,致无名氏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亮负事故同等责任,无名氏死者负事故同等责任。
支付费用,保险公司却拒赔
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车主张明支付了无名氏死者的赔偿费用共计304520.90元,其中19521.50元作为无名氏的停尸费向户县医院缴纳,其余284999.40元作为死亡赔偿金由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收取并转入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
车主张明在支付了上述费用后向自己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死者系无名氏,故车主张明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委员会缴纳赔偿款的行为不应视为已经进行了赔偿;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张明的赔偿款项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应待实际赔偿权利人出现后再进行赔付。基于以上几点原因,保险公司拒绝向车主张明理赔。
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获支持
在理赔遭拒的情况下,车主张明将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自己向无名氏死者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304520.9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 第56号)及《 陕西 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公通字[2011]61号)等规定的相关条文赋予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无名氏死者赔偿款的权利,故车主张明向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缴纳赔偿款的行为应视为已经向无名氏死者进行了赔偿。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明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04520.90元。保险公司在一审宣判后提起了上诉。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据悉,该案是由户县法院王佑勋院长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具有极强的示范指引作用。该案的审理不仅是贯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院长、庭长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具体体现,也是户县法院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积极倾听关注群众意见的有力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