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不得销售 标识必须统一
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昨天记者从 陕西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我省新制定的《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从本月中旬正式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范围未标注“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不许销售。各类营业场所,必须设立提示牌,并统一绿底白字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
卖婴幼儿配方乳粉 须统一标识
有效期5年的《意见》,创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1123监管模式”,“1证”是指,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是取得标注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1专”指专柜或专区销售,经营场所须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必须绿底白字黑体字。
“2责”是指,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基层监管所监管责任人,需将姓名、电话和照片进行公示。
“3制度”一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保证购进的产品渠道合法、产品合格。二是产品的保存和防护制度,保证产品在储运和销售期间不得破损、污染、过期。三是购货人信息制度,以便了解消费者使用状况和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召回。
不能持续达标 取消销售资格
省食药监局要求各地市食药部门,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申请人实施单项现场核查,严格审核许可申请人经营条件。-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撤销、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
进口乳粉无中文标识不得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母婴用品店和食品店,是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食药部门将严格检查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情况。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或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为原料,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均不得进入市场。同时,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对销售无对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责令停止经营、从严查处,并监督经营者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销售行为涉嫌犯罪 将移送公安
此外,食药部门还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报记者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