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9日起 环保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撤职

30.12.2014  09:10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日前印发,将于明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规定,如果接到环保违法行为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可能被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撤职。

  如果发生对因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所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者对依法要搞环境影响评价但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还没批下来就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擅自办理征地、施工等手续的;或者发现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而如果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因为存在问题被媒体曝光、百姓投诉要求整改,但整改不及时或者没有有效解决的;或者治污减霾工作中迟报、错报、漏报、瞒报,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或者对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等情况的,西安市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