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10月1日起调整劳动监察管辖范围

12.09.2015  11:03

  9月1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了贯彻劳动监察属地监管、便民高效的原则,我省决定从10月1日起调整劳动监察管辖范围。         

  首先,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列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在本级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且工作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其次,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列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在本级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登记注册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但工作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用工单位;在外省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但在本省未登记注册且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用工单位。第三,对各类流动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和专业分包企业按下列方式实施劳动监察:正常施工期间由企业项目部所在的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社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监察;企业项目部撤离后但其总部在本省的企业由其注册地所在的市级或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监察;企业项目部撤离后但其总部不在本省的,按照人社部公布的《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和《陕西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规定办理。         

  劳动监察管辖范围调整后,省人社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全省劳动监察工作,督办各类重大案件,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任何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本报讯(记者 李艳 通讯员 梅轩 实习生 乔洁)

(原标题:陕西10月起调整劳动监察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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