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起陕西省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

20.04.2015  04:44

华商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发改委相关文件要求,从4月20日起,适当调整陕西电网上网电价,同步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陕西电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据了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精神,为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省物价局决定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

适当调整陕西电网上网电价

首先,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将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经省级环 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796元(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 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98分。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扣减1.5分、1分和0.2分。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836元。

其次,实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为加快我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升级改造,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

同时,提高水电上网电价。为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在1991年5月1日前投产 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在1991年5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在2006年9月1日以后投产的,上 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趸售县水电上网电价和水电站富裕上网电量送陕西电网的,也 按以上规定执行。

同步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

省物价局表示,陕西电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步取消价格优惠政策每千瓦时提高9.2分,至2016年4月20日全部取消优惠,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汉中 市的宁强、略阳、 勉县 及宝鸡市的陈仓区销售电价按以上电价调整范围和标准执行。

陕西 电网趸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4分,降低后的存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848元,增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495元。其他趸售电价相关规定仍按我局陕价商发[2014]1号文件执行。

本次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榆林地区电价调整方案另文下达。调整后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可登陆陕西省物价局网站(http://www.snprice.gov.cn/)查询。

华商记者 毛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