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法院发出首份民事制裁决定书

11.12.2015  16:41
        陕西法院网讯    为承揽村上的新农村建设工程,旬邑一包工头秦某通过王某向村委会副主任李某送了4万元,托其帮忙运作此事,结果没揽到工程,秦某起诉要求“还钱”。近日,旬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行为违法,依法驳回原告秦某的请求,同时,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认为李某收取的4万元系基于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决定对该笔款项予以没收。这是旬邑法院首次针对违法行为发出制裁决定书。

        2013年5月份,原告秦某欲承揽旬邑县某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便通过王某联系任该村副主任的李某帮助运作此事,李某答应帮忙,秦某便分两次向李某卡内打款4万元,李某收到款后,未能为秦某揽到该村的新农村建设工程,秦某遂向李某索要其收取的4万元,李某未向秦某退款,而将其中的3万元退给了王某,双方酿成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秦某通过王某托李某为其揽工程,并支付4万元“运作费”,李某答应帮忙,双方的行为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建设工程市场的廉洁性,均属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民事制裁,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故法院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并收缴李某、王某基于违法行为获得的4万元非法所得。

        对于原告秦某的行为,虽然情理上可以理解,但“请托”和“受托”行为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仅仅将“请托”的费用返还原告秦某,虽然否定了被告的受托行为,却又肯定了原告的“请托”行为,法院必须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明显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同时下发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将涉案款项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