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法院:的哥醉酒驾车 发生肇事领刑

30.10.2014  17:02
        陕西法院网讯  2014年10月27日,旬邑法院依法宣判了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封鹏(化名)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封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9月1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封鹏酒后驾驶出租车由旬邑县城返回铜川市途中,沿旬耀线行至清源坡逆行时,与相对方向张建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张建及其车上乘坐的张芳、李敏、秦娟(均系化名)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的被告人封鹏血样中检出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16.20mg/100ml。经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封鹏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封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逆向行驶,无视他人生命安全,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封鹏血样中检出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216.20mg/100ml,情节严重,应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情节,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在此案中,被告人醉酒驾驶营运车辆,无视他人生命安全,并且是驾驶车辆过程中喝酒,情节恶劣,虽然车辆有保险,但是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还是被告人,所以在此想提醒所有的车辆驾驶人: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为别人负责,更重要的是为自己及家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