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组织证人出庭 锁定涉农“硕鼠”
近期,旬邑县人民检察院组织证人出庭作证,指控涉农职务犯罪被告人,在法律上为争取农民涉农利益据理力争,广收证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是该院成功尝试证人出庭作证指控涉农职务犯罪的首例案例。
该院反贪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某镇某某村副书记王某某涉嫌贪污犯罪的问题进行立案侦查,挖出了一只涉案金额10多万元的涉农“硕鼠”。经查: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自己及其妻名下虚报粮食补贴面积及征地面积,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10468.40元及征地款12994元,在协助人民政府向群众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及补贴化肥过程中,侵吞土地补偿款2080元及价值23641.20元的297袋有机肥和价值3984元的83袋磷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共计53167.6元。此外,王某某将村集体的57000元土地承包、租赁费据为己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辩解,并对部分犯罪事实进行了否认。之后该院反贪局不松劲,采取四项措施组织证人做第二次开庭的积极准备。一是侦查人员根据法庭的要求,逐户给农民群众作思想动员工作,打消了证人的思想顾虑,及时将出庭证人名单提交法庭;二是根据群众居住偏远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及时联系车辆接送证人,保障第二次开庭时11名证人准时出庭作证;三是由于证人多为年龄较大的留守老人,该院及时协调组织县医院医护人员全程陪护,确保证人安全;四是该院依法及时对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误工费等费用进行补助。
经过第二次庭审,旬邑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解双朋 编辑: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