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黎明委员:人身安全保护令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22.12.2015  10:25

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 刘茸)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起二度审议反家暴法草案。在下午的分组讨论上,杜黎明委员认为,草案规定的“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他建议将其改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监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出警,依法处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

根据草案规定,应受害者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加害者跟踪、接触、骚扰受害者,必要时甚至可以强制加害者搬出受害者住宅,但这一裁定究竟如何执行才能落到实处,在审议中有不少委员提出疑问。

杜黎明委员认为,草案规定的违反保护令需“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的惩罚,尽管规定执法主体为法院,但从实际操作看这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执行。“从处罚的及时性和效果来看,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更加简单、快捷,对施暴者的威慑力效果更好。从行为与处罚的适应性来看,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也是比较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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