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提高我省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2013年10月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印发了《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陕高教生〔2013〕1号)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陕高教生办〔2013〕7号),对我省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建设和发展,我省已有一批高校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体制机制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课程开设、心理干预体系构建、基本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进一步总结工作,推广经验,充分发挥这些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省文件精神,省委高教工委决定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建设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重点支持一批工作基础较好、具有特色和优势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通过不断总结、探索和培育建设,力争建成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工作与成果水平领先、示范与辐射效应显著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样板间”,展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最新成果,引领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前瞻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与探索,带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多学科、多部门、跨学校之间的协同创新,辐射推动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强交流、提高质量、提升水平。
二、遴选条件
陕西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要符合《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要求,并在组织管理、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咨询服务、危机干预、科研宣传等方面建设处于全省高校领先水平,工作特色鲜明,工作效果显著,工作优势明显,具有引领带动和示范辐射效应。
三、申报与评审工作程序
(一)各高校认真对照陕高教生〔2013〕1号和陕高教生办〔2013〕7号两个文件进行自建自查和申报。
(二)对各校申报资料,省委高教工委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学校,发文批准为“陕西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
(三)对于示范中心建设,省委高教工委将在科研项目课题立项、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时间安排
请各申报高校于2014年12月15日前将《陕西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申请表》(见附件,纸质材料一式八份并发送电子版)报送至省委高教工委学工部。省上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到学校实地考察。具体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魏 星
联系电话:029-8866885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 编:710061
地 址: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
附件: 陕西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申请表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