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区将公布最大承载量 价格调整需提前半年

29.09.2015  14:00

  “陕西有些景区存在随意涨价的问题,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我们建议景区应该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价格,并召开听证会。”9月28日,在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对《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汇报。

  《草案修改稿》对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与促进以及乡村旅游方面做出一些修改。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的措施。目前,陕西省只有华山和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院等少数景区进行流量管控,未来该措施有望在全省各个景区推广。

  出台多种措施避免旅游高峰期游客扎堆现象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信息、发布和监管制度以及假日旅游预报系统,准确向游客提供当地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形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数量超出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景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需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 并召开听证会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社会各方意见。旅游景区门票调整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此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已收回成本的,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重点整顿和规范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胁迫购物等多项“顽疾

  《草案修改稿》规定,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约定事项,不得少于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事项。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服务,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针对旅游市场的一些顽疾,《草案修改稿》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列出11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规定。严厉打击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者服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终止旅游服务、向游客索要小费等多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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