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意见

03.06.2016  15:06
        按照所涉环境要素和环境权益的不同,《意见》将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四大类,并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审理原则和司法政策。

        本报北京6月2日讯  (记者  罗书臻)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见三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出席发布会,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也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

        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江必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该《意见》,以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意见》共分为七个部分27条,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明确提出要贯彻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强调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筹,特别是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按照所涉环境要素和环境权益的不同,《意见》将环境资源案件分为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气候变化应对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四大类,并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判重点、审理原则和司法政策。

        据了解,随着中国签署《巴黎协定》,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已经成为我国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针对这一情况,《意见》要求完善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规则,规定依法审理碳排放、能源节约等与气候变化应对密切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探索对涉及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规则,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在气候变化应对中的功能和作用,推动构建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治理体系。

        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卓有成效

        据介绍,环境资源审判面对环境和资源两类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点多面广、类型多元、数量众多。江必新强调,要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以形成环境资源审判的整体合力。

        据了解,近年来,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结合内设机构改革的需要,因地制宜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市、自治区的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共计550个。其中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182个,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12个高级法院、44个中级法院和125个基层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法院共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359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9个。

        江必新介绍说,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保证类案同判,或者相关联的案件遵循同一裁判理念,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于提升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王旭光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还鼓励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统一由一个审判机构来审理的“二合一”或者“三合一”的审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决定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第二审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的审判及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调整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负责,这也意味着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实施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的民事、行政这两类案件的“二合一”审判工作机制。

        辩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在回答记者就人民法院在规制企业生产活动、引导绿色发展方面可以发挥哪些作用的提问时,王旭光表示,要在司法裁判中辩证地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法妥当地贯彻实施保护优先的原则,通过妥善处理各类环境资源纠纷、进行环境资源法治宣传以及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或者司法建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王旭光表示,生产经营是一个民生问题,环境保护也同样是一个民生问题。要发挥司法的智慧,依法妥善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同时,要结合现在国家正在推动的主体功能区制度分类施策,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开发区域的企业生产经营引发的环境资源纠纷,可以更多地考虑合理利用环境的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但是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则要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

        在回答如何加大惩罚震慑的力度,来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时,王旭光表示,运用行政审判相关的司法手段,监督、支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充分依法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他介绍说,从去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24222件,审结23140件,受理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102937件,审结93367件,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共39867件,审结31916件,较好地发挥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

        江必新表示,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最根本的是通过立法建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从司法的角度,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及时曝光和追究违法行为人。通过行政诉讼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赋予竞争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充分保护受害者的诉权,保障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构建广泛的监督追诉机制,使所有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及时追诉,使人民群众受侵害的环境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和恢复。二是加大制裁力度。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不仅要承担财产赔偿责任,而且要在符合条件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追究民事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不仅要承担有形的责任,还要承担社会评价降低等无形的不利后果。三是各级法院要敢于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确保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正确处理好保障发展与保护优先的关系。

        另据介绍,从去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3个省区市着手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试点以来,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6件,已开庭审理7件,均已结案,其中判决6件,检察机关撤诉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