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

03.06.2015  12:15
        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日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了《实施细则》的内容和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的有关情况。

        已发布指导性案例10批52件

        据介绍,我国法院一直以来十分重视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上世纪70年代末,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印发9个典型案例,用以具体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纠正“文革”期间形成的冤错案件。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向社会公布各类典型案例。

        2005年,“二五改革纲要”出台,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

        据了解,自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已有10批共52件案例向社会公布。为使案例编选工作更加规范权威,最高人民法院还成立了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从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教授中聘任了60名作为专家委员,并统一案例体例和编选规程,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级法院法官进行案例编选推荐的积极性。

        社会公众均可向法院推荐案例

        新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标准以及推荐主体和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指导性案例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和全国各高级法院,各地中级、基层法院可以向所属高级法院上报并提出推荐指导性案例建议。

        “推荐的主体非常广泛,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界人士。”郭锋表示,社会公众既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荐建议。

        《实施细则》还就如何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类似案件”的判定标准,要求具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并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援引。

        郭锋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按照指导审判、宣传法治、促进和谐、引领进步原则,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建成全国法院案例研究和信息汇集中心。

        指导案例不等于“法官造法

        受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差异、地方执法环境不同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郭锋表示,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为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可有效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案例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活教材’。”郭锋表示,以生动、鲜活的实际例子让社会公众更加深刻、直观地了解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并促进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正确的价值导向,也是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功能之一。

        “比如指导性案例32号是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通过这个案例明确了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为依法打击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裁判规则,并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郭锋介绍说。

        在回答记者关于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和西方国家的判例有何区别的问题时,郭锋表示,运用案例对法律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是一种司法活动,指导性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的指导案例不同于英美国家法官造法的判例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官不能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