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七起违反八项规定案件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款旅游案。2013年1月12日至17日,该院常务副院长何艳丽率本院办公室主任孙海涛、装备处处长赵丽娟、监察室主任杨建忠等6人以考察沿海省份审判庭建设为由赴三亚旅游,6人共花费公款53659元,且未安排任何参观考察的公务活动。案发后,何艳丽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孙海涛、赵丽娟、杨建忠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人员被诫勉谈话,并各自承担了个人旅游费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人事处副处长张雁鹏、司法行政装备处处长桑世鹏弄虚作假报销餐费案。2013年12月,该院赴土耳其、西班牙考察团出访四国后,在北京和上海两地用餐共计花费3946.8元。参与接团工作的张雁鹏回院后,擅自以“接待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名义填写了报销单,并经明知实情的该院司法行政装备处处长桑世鹏签字同意后用公款报销。案发后,张雁鹏、桑世鹏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齐宝华公车私用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案。2014年7月25日晚8时许,齐宝华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驾驶本院警车回自己在荆州市沙市区的住处,在荆监一级公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齐宝华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处理。该院院长姚国卿和分管副院长周光明因管理失职,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林仪泰违规操办婚宴案。2013年11月18日,林仪泰在泰宁县明珠大酒店为其儿子操办婚宴,设宴53桌,参加婚礼人数共计500余人,其中包括其在工作中认识的案件当事人20余人,收受礼金合计158680元。案发后,林仪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被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并责令退回除亲戚外的全部礼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柴红亮操办升学宴案。2014年8月9日,柴红亮在永仁县清华园饭店为其儿子举办升学宴,设宴38桌,收受礼金合计26070元。案发后,柴红亮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还除亲戚之外的全部礼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殷奋启上班时间打麻将案。2014年5月15日15时许,殷奋启离开单位前往当地某住宅门口的麻将馆取托人熬制的中药,因中药尚未熬好,殷奋启便到麻将馆内打麻将等候,16时40分许,经群众举报被有关部门现场查获。案发后,殷奋启被免去副院长职务,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法大队事业编职工刘平平旷工案。刘平平自2014年6月23日至7月7日连续11天旷工;7月28日至8月29日连续25天旷工;累计无故旷工36天。案发后,刘平平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以列举的案例为戒,继续狠抓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和更加有效的监督来约束干警的行为,推动改进作风的规范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财物报销、公车管理等制度。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抓住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对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的明察暗访力度,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决不能让“四风”问题在法院系统反弹回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