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7月施行 伪造条码最高罚3万

02.06.2016  16:35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我省日前发布《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品条码、二维码等电子标签的使用进行规范。《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及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都应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该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或留存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或留存期限少于两年;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违者将责令退回。(记者蒋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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