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强兴庄煤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通知

18.03.2015  14:07

陕国土资采抵备字[2015]12号

抵押人(采矿权人):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银行):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提交的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强兴庄煤矿(证号:C6100002012091120127180)抵押备案申请收悉,现予以备案。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抵押备案期限至2016年9月21日,抵押期间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二、采矿权抵押人的采矿活动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三、抵押贷款合同系你们双方商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对其中的任何条款负责。

四、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到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注销手续。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18日

抄送:陕西省工商局、榆林市国土资源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