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又“出手” 致人轻伤再加刑

24.10.2014  11:03
陕西法院网讯  服刑期间本应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而宋龙龙却将他人打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10月22日,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宋龙龙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加上原判未执行完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3月20日,宋龙龙因抢劫罪被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自此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

        2014年3月7日17时许,宋龙龙在劳动改造期间与罪犯王强发生口角,在打架过程中,宋龙龙用扳手打在被害人秦明左胳膊上,后被在场警察及时制止。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明左肘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龙龙持活动扳手击打被害人秦明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宋龙龙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受害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