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毒品案件
2015年3月24日零时许,马某配合公安机关,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白杨欲购买10克毒品。后被告人白杨乘车来到莲湖区白鹭湾小区与马某交易1000元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随身携带的拉链包内查获10包无色晶体状物,从被告人乘坐的丰田轿车内查获1包无色晶体状物。经鉴定:从被告人包内查获的9包无色晶体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55.07克;从另1包无色晶体状物中检出咖啡因,净重1.2克;从其乘坐的轿车内查获的1包无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净重40.7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桑洋系吸毒人员。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接到吸毒人员方某(已被行政处罚)需要毒品的电话,在方某同意留一部分作为报酬时,被告人同意联系购买。在得到了方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毒资后,被告人遂联系上家购买,并将购得的一小包毒品吸食,将另一大包毒品藏匿在其家附近树丛。2016年1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和方某在本市雁塔区双旗寨村村口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被告人的带领下,公安民警在藏匿处提取了外用红色铁皮盒包装、内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一包。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3.014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5年8月9日17时许,吸毒人员高帆(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路鼎捷购买毒品。约半个小时后,被告人路鼎捷骑摩托车来到高帆住处,将装有毒品的烟盒交给对方,并通过支付宝收取了900元毒资。次日1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高帆当场抓获,并从其电脑桌上提取蓝色兰州烟盒一个(内装有白色晶体状物两包),予以扣押。高帆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该毒品系从被告人路鼎捷处购得。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路鼎捷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查获的两包白色晶体状物净重1.591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为牟利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具体案情,被告人白杨、桑洋、路鼎捷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年又二个月、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