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无人告诉检察机关可起诉

24.12.2014  12:31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结合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意见》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下列职责。一是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工作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二是起诉职责。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并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检察机关起诉。三是书面告知和书面建议职责。检察机关对于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对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书面建议未成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此外,还规定了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公安、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及社会团体、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等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的虐待罪在无人告诉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起诉的规定,是否突破了自诉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时表示,刑法规定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诉讼能力,而伤害未成年人的又是他们的监护人,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加害人的身份来看,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受到了强制、威吓。实践中,实施虐待行为的监护人当然不会起诉自己,其他近亲属出于种种原因,也往往无法或者不愿代为告诉。因此,检察院代为告诉就显得非常重要,不仅可以更好地惩罚犯罪,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因此,由检察院起诉虐待罪的规定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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